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5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應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一0六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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