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高雄縣鳳山市○○里○鄰○○路155之4
號8樓處,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無訛,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