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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