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服不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4,800元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