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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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玫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月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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