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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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奇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關於據上論斷部分關於適用法條應刪除「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有上開誤寫情形,惟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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