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告 陳月英 被告 林玫嫈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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