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43號聲請人川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7,780,57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