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17號上訴人即被告庚○○
丁○○丙○○乙○○上四人共同 羅玲郁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辛○○
甲○○壬○○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1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選偵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庚○○、丁○○、丙○○、乙○○、辛○○、甲○○、壬○○部分均撤銷。
庚○○、丁○○、丙○○、乙○○、辛○○、甲○○、壬○○均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庚○○係臺南縣鹽水鎮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候選人,設籍在臺南縣○○鎮○○里○○街○巷○○號,丁○○、辛○○分別為庚○○之妻與女,丁○○係設籍在臺南縣○○鎮○○里○○街○巷○○號之二,辛○○則係設籍在臺南縣○○鎮○○里○○路○○號。適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為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選舉之投票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詎庚○○、丁○○、辛○○利用該選舉屬小選區,投票總數不多,以人為方式增加選舉人選票,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其三人遂與丙○○、乙○○、甲○○、壬○○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庚○○當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以虛偽遷徙戶籍以取得投票權之方式,至臺南縣鹽水鎮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手續,將附表所示「原住戶籍地」遷入附表所示「遷入地址」(即庚○○、辛○○之設籍處),惟丙○○、乙○○、甲○○、壬○○等人則未實際居住於上開各址。又臺南縣鹽水鎮戶政事務所該管公務員受理上述戶籍遷入登記申請後,雖經查驗核實,尚未能發覺不實情事,仍依申請登載在戶籍登記資料,並於編造臺南縣鹽水鎮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選舉選舉人名冊時,依該戶籍登記簿將上開虛偽設籍之人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使丙○○、乙○○、甲○○、壬○○等人取得形式上投票權,丙○○、乙○○、甲○○、壬○○等人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日前往臺南縣鹽水鎮該管投票所投票,而使投票發生所得票數不正確之結果。因認被告庚○○、丁○○、辛○○、丙○○、乙○○、甲○○、壬○○等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妨害投票正確罪。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正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之故意,客觀上需有使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之行為,並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再按人民有遷徙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明定,而所謂「遷徙」係指居所之移動而言,認定住所之標準,依民法第二十條規定,係以一定之事實,足認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惟實際上,上開標準之認定常發生困難,應依具體個案不同之情節分別採認,惟各種法律規範中常以遷入登記而限制其必須居住於該地,否則無異倒果為因,反因此違反遷徙自由之精神,而當今社會,工商業發達,人民彼此間往來頻繁,遷移或設定居所遷徙戶籍之因素亦眾多,有為選舉,有為子女之就學學籍、自用或營業用房屋稅之核課、所得稅扶養親屬扣減額之核課、農漁民保險、營業稅或汽車燃料稅之價惠、就業輔導、或有資產在該地,而需對於該財產為必要之管理監督等因素而遷徙戶籍之因素不一而足,倘因遷徙戶籍而致投票權行使之地域變更,即謂係為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實強人所難,亦非刑法規範之意旨,故仍應依具體個案,審酌實際之情形,探究遷籍之合理性,並杜絕幽靈人口之弊端,使人民參政權之行使回歸常軌,始為正途。此觀諸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該修正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立法理由即載明:⑴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⑵為導正選舉風氣,爰增訂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⑶現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該條第二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之主觀要件,為處罰之對象。對照修正前後規定,並參酌其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增訂上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處罰規定,不外將修正公布前常見之上述類型妨害投票正確行為,而為審判實務認為該當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予以明定,並無意擴張或縮減該類型妨害投票正確行為之犯罪構成要件。惟立法理由第三點即明確點出修正後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不僅將「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罪型態明文化,更明確規定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之主觀要件,為處罰之對象。
參、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庚○○、丁○○、辛○○、丙○○、乙○○、甲○○、壬○○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陳述有於附表所示原住戶籍地遷入及丙○○、乙○○、甲○○、壬○○等人陳稱在臺南縣鹽水鎮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選舉有前往投票暨住址變更戶籍登記申請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資料為論據。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庚○○、丁○○、辛○○、丙○○、乙○○、甲○○、壬○○等人,均堅決否認犯行,被告庚○○辯稱:伊是臺南縣鹽水鎮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候選人,設籍在臺南縣○○鎮○○里○○街○巷○○號,丁○○、辛○○分別為伊的妻子與女兒,丁○○係設籍在臺南縣○○鎮○○里○○街○巷○○號之二,辛○○則係設籍在臺南縣○○鎮○○里○○路○○號。丙○○、乙○○有將戶籍遷到伊住處與伊同戶,甲○○、壬○○有將戶籍遷到女兒辛○○的住處。丙○○、乙○○遷到伊的住處,是為了照顧伊父親,他們戶籍遷入時伊不知道。甲○○、壬○○將戶籍遷到辛○○的住處伊不知道,沒有妨害投票;被告丁○○辯稱:丙○○與乙○○是伊兄嫂,因為伊公公身體不好,他們為了照顧他,體恤伊在上班無法照顧,所以住過來幫忙照顧,把戶籍遷過來,不是為了投票支持伊先生庚○○選里長;被告辛○○辯稱:甲○○與壬○○是伊表兄嫂,因為他們經商失敗,怕債權人到他們住處騷擾,所以將戶籍遷到伊住處,而且住在該處,與父親庚○○選舉里長無關;被告丙○○、乙○○均辯稱:其有將戶籍遷到庚○○的住處,因為住在那邊,要照顧伊親家公,該次里長選舉雖投票給庚○○,但遷戶籍原與庚○○選舉里長無關;被告甲○○辯稱:伊因為生意失敗,怕債權人到伊家騷擾,所以就住在辛○○那邊,該次里長選舉有前往投票,但忘記投給誰,但遷戶籍原與庚○○選舉里長無關;被告壬○○辯稱:伊有將戶籍遷到辛○○的住處,是因為先生甲○○生意失敗,怕債權人到伊家騷擾,甲○○將戶籍遷過去並住在那邊,伊是他太太,當然跟他一起遷移過去,該次里長選舉有前往投票,但忘記投給誰,但遷戶籍原與庚○○選舉里長無關等語(均見本院卷第六十一至六十二頁、警卷第二十二至二十七頁、三十一至三十六頁)。
肆、經查: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證人戊○○警詢所為之證述,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不同意列為證據,檢察官亦無意見,自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情事,無證據能力,不得為本案證據。
二、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定有明文。證人戊○○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選他字第五四一號檢察官偵訊時,未經具結,自無證據能力,不得為本案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被告庚○○係臺南縣鹽水鎮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候選人,設籍在臺南縣○○鎮○○里○○街○巷○○號,丁○○、辛○○分別為庚○○之妻與女,丁○○係設籍在臺南縣○○鎮○○里○○街○巷○○號之二,辛○○則係設籍在臺南縣○○鎮○○里○○路○○號。被告丙○○、乙○○、甲○○、壬○○等人,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將附表所示「原住戶籍地」遷入附表所示「遷入地址」(即庚○○、辛○○之設籍處)。被告丙○○、乙○○、甲○○、壬○○等人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日前往臺南縣鹽水鎮投票所就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投票,分經庚○○、丁○○、辛○○、丙○○、乙○○、甲○○、壬○○等人供明在卷,並有臺南縣鹽水鎮戶政事務所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南縣鹽戶字第0九六0000一八七號函送之變更戶籍資料申請書二份(見九十五年度選他字第五四一號卷第四十至四十一頁),此部分可認為真正。惟應再審究者係被告等人主觀上是否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之故意,客觀上是否有使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之行為,並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被告庚○○供稱:伊父親 柯仁和 生病有多重殘障,丙○○是伊大舅子,與妻乙○○為幫忙照顧,居住在伊處所,並將戶籍遷來,他們戶籍遷入時伊不知道(見警卷第三十八頁、本院卷第六十二頁);被告丁○○供稱:丙○○與乙○○是伊兄嫂,因為伊公公柯仁和身體不好,他們為了照顧他,體恤伊在上班無法照顧,所以住過來幫忙照顧,把戶籍遷過來(見本院卷第六十二頁);被告丙○○、乙○○亦均供陳:渠為照顧親家公(指柯仁和),而住在那邊,才將戶籍遷到庚○○的住處等語(見警卷第三十一至三十六頁、九十五年度選他字第五四一號卷第十六至十七頁、本院卷第六十二頁)。依被告庚○○、丁○○、丙○○、乙○○所為一致之供述,丙○○、乙○○係因幫忙照顧柯仁和而居住該處,故戶籍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自臺南縣新營市○○里○○路○○○號遷至臺南縣○○鎮○○里○○街○巷○○號,尚與庚○○參選臺南縣鹽水鎮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無涉。又柯仁和住臺南縣鹽水鎮三生里四巷十三號患有重度失智及輕度平衡機能障礙,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見原審卷第六十四頁)。而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標取臺南縣衛生局健康服務行動計劃僱用專案管理人員勞務採購契約,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任臺南縣衛生局臨時人員,亦有該勞務契約及該局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衛行字第0九七00一七0八0號函可參(見原審卷第六十五至七十頁、本院卷第九十四頁)。則柯仁和身體狀況既為失智又平衡機能障礙,有賴他人隨身照料,應屬實情。而被告丁○○既因工作,未能全心照顧柯仁和,央請有親誼關係之兄嫂(見警卷第四十九至五十一頁戶籍資料查詢表)丙○○、乙○○前來幫忙,亦符常情。再證人己○○證稱:伊住在臺南縣○○鎮○○街○巷○○號之二與臺南縣○○鎮○○街○巷○○號距離僅一庭院,當時柯仁和身體不好坐輪椅,於九十四年底以前由外勞及丁○○照顧,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以後由丙○○、乙○○照顧,而丙○○、乙○○住在臺南縣○○鎮○○街○巷○○號,伊住的地方就可以看到丙○○、乙○○在客廳看電視等語(見本院卷第一0八至一一四頁)。依證人己○○所述,核與被告庚○○、丁○○、丙○○、乙○○所辯丙○○、乙○○為照顧庚○○之父柯仁和而居住在臺南縣○○鎮○○里○○街○巷○○號,並將戶籍遷入情節相符,自難認被告庚○○、丁○○、丙○○、乙○○等人有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主觀上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故意之認定。
三、被告辛○○供稱:甲○○是伊表哥、壬○○是伊表嫂,甲○○因生意失敗,為怕困擾家人,所以來伊家居住,並將戶籍遷至伊臺南縣○○鎮○○里○○路○○號住處(見警卷第二十八至三十頁、九十五年度選他字第五四一號卷第十六頁、本院卷第六十二頁);被告甲○○供稱:伊因生意失敗,為避免困擾家人,所以才搬到表妹辛○○臺南縣○○鎮○○里○○路○○號三樓居住,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將戶籍由臺南縣鹽水鎮福得里後厝七十六號遷至上址,伊在臺南工作,目前居住在台南市,但如回鹽水鎮時則住在臺南縣○○鎮○○里○○路○○號(見警卷第二十三至二十四頁、九十五年度選他字第五四一號卷第十五頁、本院卷第六十二頁);被告壬○○供陳:伊先生甲○○生意失敗,要到臺南工作,為避免家人困擾,所以才搬到辛○○家住,伊是甲○○之妻,才將戶籍隨甲○○遷入等語(見警卷第二十五至二十七頁、九十五年度選他字第五四一號卷第十五至十六頁、本院卷第六十二頁)。依被告辛○○、甲○○、壬○○所為一致之供述,甲○○係因生意失敗,為避免債權人至家催討或其他原因,恐造成家人困擾,始搬到臺南縣○○鎮○○里○○路○○號居住,並將戶籍遷入,尚與庚○○參選臺南縣鹽水鎮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無涉。又被告甲○○原住父親 吳榮華 (吳榮華與甲○○係父子關係,見九十五年度選他字第五四一號卷第四十頁戶籍登記申請書)所有之臺南縣鹽水鎮福得里後厝七十六號,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四九二二0號,因給付借款遭強制執行,而該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現場會同鑑定時,屋內物品、傢俱均在,只是灰塵甚厚,鄰居稱已不見債務人(指吳榮華)甚久,有建物登記謄本及法院拍賣公告可參(見原審卷第五十九至六十三頁)。則被告甲○○原居住之臺南縣鹽水鎮福得里後厝七十六號,確有遭拍賣之事實,已無法久居,應可認定。是被告事先因生意失敗恐造成家人困擾,並知原住所無法久居,而住他處並將戶籍他遷,自有可能,亦難認被告辛○○同意被告甲○○、壬○○居住及將戶籍遷入有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主觀上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故意之認定。
四、被告丙○○、乙○○、甲○○、壬○○固均供陳:渠於附表所示時間,自附表所示「原住戶籍地」遷入附表所示「遷入地址」(即庚○○、辛○○之設籍處),且在臺南縣鹽水鎮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選舉有前往投票之事實,均供認不諱。然里長選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是以前揭里長選舉應在三生里有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才有選舉權,至臻無疑。又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處罰之;次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至五項、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第十五條之規定,戶籍遷徙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遷徙事實之文件,由戶政機關查驗核實後為之。足徵戶籍法所謂之遷出及遷入登記,並非僅指戶籍上之異動而已,實應包括居住處所遷移之事實行為在內,故如僅將戶籍遷出或遷入,而實際居住所未隨之遷移,本質上即屬不實,行政機關除可依上開規定科以行政罰鍰外,並得以其實際上無遷徙之事實,而逕行撤銷其遷入登記,亦均有明文。而被告丙○○、乙○○、甲○○、壬○○之所以就臺南縣鹽水鎮第十八屆三生里里長選舉有投票權,係因戶政機關認定被告丙○○、乙○○、甲○○、壬○○等四人,有居住在其戶籍地四個月以上之事實,方編造選舉人名冊經公告後而得以行使投票權,非屬幽靈人口,此亦應為被告確有居住戶籍地之認定。而被告丙○○、乙○○、甲○○、壬○○依選舉機關通知前往行使投票權而為投票,在客觀上亦難認有使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之行為,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認定。
五、本件卷證資料與本院前述認定不符,不採之理由: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係供稱:伊戶口遷入辛○○戶籍地
那時候,伊人是在台南市工作,實際上是住在臺南市等語(見原審卷第三十八至三十九頁);被告壬○○則陳稱:戶口遷到辛○○戶籍地那時,伊夫妻就開始在臺南市工作,實際上是住在台南市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六頁)。然所謂住所,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須依一定事實,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始為在該地有住所,若因事務或業務寄居其地,非有久住之意思者,縱令時歷多年,亦僅得謂為居所,不能認為住所,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四五四號判例參照。而人民本有遷徙自由,此亦為憲法第十一條所明定。被告甲○○、壬○○選定臺南縣○○鎮○○里○○路○○號為久住之意思,而將戶籍遷入,本係其權利,且工作返鄉居住該地,自有一定居住之事實。雖渠陳稱戶籍遷入後,在臺南工作,實際上居住在臺南市,此乃因事務或業務寄居他地,無礙其戶籍地係屬住所之認定,亦不足為無實際遷入及居住戶籍地之不利認定。再被告甲○○、壬○○遷出後之原戶籍地雖尚有其父母親居住在內等情,固據被告甲○○、壬○○二人於偵查中供明(見九十五年度選他字第五四一號第十五至十六頁)。則原戶籍地是有父母居住可為認定。被告甲○○以生意失敗,若債權人明知其未住該處仍執意至原址要甲○○父母代為解決或交待其行縱,亦不因被告甲○○、壬○○將原戶籍址遷移而受影響;再者,若債權人係依甲○○之戶籍址設在何處為準來上門討債,被告辛○○亦有遇上同樣之困擾,固屬實情,惟此乃被告甲○○、壬○○,辛○○行事考量,非得遽為被告甲○○、壬○○遷住不實之不利認定。
㈡另被告丙○○、乙○○於原審審理時均供稱:原戶口遷入庚
○○戶籍地後,仍然二地來來去去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頁、第八十三至八十四頁);且被告庚○○家中已聘有外籍勞工看護其父親等情,並據被告乙○○、庚○○於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八十八頁、第九十三至九十四頁),雖被告乙○○本身並不識字又無業,且已年逾六十五歲並非年輕體壯,則其未受有何專業訓練且又高齡,且庚○○家已僱有外勞看護其父親,非依賴乙○○前來照顧庚○○父親不可云云。惟被告丙○○、乙○○確有居住臺南縣鹽水鎮三生里四巷十三號並照顧柯仁和之事實,業經證人己○○證述明確,如同前述。自亦難以上情推論被告丙○○、乙○○遷住不實之不利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丙○○、乙○○、甲○○、壬○○各有原因遷籍戶籍並有居住之事實,致投票權行使之地域方為變更,且依卷證現存證據,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庚○○、丁○○、丙○○、乙○○、甲○○、壬○○涉有妨害投票正確罪嫌,從而自應認被告等人之犯罪應屬不能證明,原審法院未詳細調查並勾稽證據調查所得,即為被告庚○○、丁○○、丙○○、乙○○、甲○○、壬○○等人妨害投票正確罪刑之判決,容有未洽。被告庚○○、丁○○、丙○○、乙○○、甲○○、壬○○等人上訴意旨亦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為被告等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7號附表:
┌──┬────┬────┬─────────┬─────────┐│編號│姓名│日期│原住戶籍地│遷入地址│├──┼────┼────┼─────────┼─────────┤│一│丙○○│94.12.19│臺南縣新營市南紙里│臺南縣鹽水鎮三生里│││││太子路221號│民生街4巷13號(戶││││││長:庚○○)│├──┼────┼────┼─────────┼─────────┤│二│乙○○│同上│同上│同上│├──┼────┼────┼─────────┼─────────┤│三│甲○○│94.12.15│臺南縣鹽水鎮福得里│臺南縣鹽水鎮三生里│││││後厝76號│三福路16號(戶長:││││││辛○○)│├──┼────┼────┼─────────┼─────────┤│四│壬○○│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