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60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陳志源 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被告 周惠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捌佰玖拾柒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熊威公司)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三日邀同另被告熊俊年、周惠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二千三百萬元、一千萬元,並於同年五月三日簽立借款額度七百萬元之融資契約,復陸續借得七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三年及一年不等,利息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加碼機動計息,現為年息百分之三.七二、三.八四及六.二不等,自借款日次月起按月付息,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熊威公司自一百年五月十五日起未再依約清償,尚欠貸款餘額總計三千八百九十七萬零六百六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綜合融資契約、客戶主檔查詢單、原告公告基準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三千八百九十七萬零六百六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幣別:新台幣)┌──┬────┬──────────┬─────────────┐│編號│計息本金│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一│二千三百│自民國一百│按年息百│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萬元│零一年六月│分之三.│年七月十日起至│百分之十││││九日起至清│七二│民國一百零二年│││││償日止││一月九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二│按上開利率││││││年一月十日起至│百分之二十││││││清償日止││├──┼────┼─────┼────┼───────┼─────┤│二│八百九十│自民國一百│按年息百│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九萬六千│零一年六月│分之三.│年七月五日起至│百分之十│││四百三十│四日起至清│八四│民國一百零二年││││七元│償日止││一月四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二│按上開利率││││││年一月五日起至│百分之二十││││││清償日止││├──┼────┼─────┼────┼───────┼─────┤│三│五十三萬│自民國一百│按年息百│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零二元│零一年五月│分之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百分之十││││十七日起至│八四│至民國一百零一│││││清償日止││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年十二月十八日│百分之二十││││││起至清償日止││├──┼────┼─────┼────┼───────┼─────┤│四│一百三十│自民國一百│按年息百│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萬零九百│零一年五月│分之三.│年七月二日起至│百分之十│││八十四元│三十一日起│八四│民國一百零二年│││││至清償日止││一月一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二│按上開利率││││││年一月二日起至│百分之二十││││││清償日止││├──┼────┼─────┼────┼───────┼─────┤│五│一百七十│自民國一百│按年息百│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五萬五千│零一年六月│分之三.│年七月八日起至│百分之十│││九百二十│七日起至清│八四│民國一百零二年││││五元│償日止││一月七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二│按上開利率││││││年一月八日起至│百分之二十││││││清償日止││├──┼────┼─────┼────┼───────┼─────┤│六│三十八萬│自民國一百│按年息百│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零七十二│零一年六月│分之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百分之十│││元│十一日起至│八四│至民國一百零二│││││清償日止││年一月十一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二│按上開利率││││││年一月十二日起│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七│八十萬零│自民國一百│按年息百│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二百二十│零一年五月│分之三.│年六月二十二日│百分之十│││六元│二十一日起│八四│起至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年十二月二十二│百分之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八│二百零五│自民國一百│按年息百│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萬元│零一年六月│分之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百分之十││││十二日起至│八四│至民國一百零二│││││清償日止││年一月十二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二│按上開利率││││││年一月十三日起│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九│十四萬二│自民國一百│按年息百│自民國一百零一│按上開利率│││千九百三│零一年六月│分之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百分之十│││十二元│十六日起至│二│至民國一百零二│││││清償日止││年一月十六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二│按上開利率││││││年一月十七日起│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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