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被 告 高鈺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2日上午9時
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因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