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67號原告勇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被告 洪文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