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2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鄭志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鄭志清因竊盜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1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嗣因前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741號),由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297號繫屬中,被告經合法傳喚,且無在監、在押,仍未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審判程序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院卷第43、46頁)、刑事報到單(院卷第49頁)在卷可查,復經拘提無著,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04年1月6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還之拘票(院卷第55至6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04年1月9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還之拘票(院卷第69至77頁)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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