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具保人薛常雲男35歲
余靜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毒偵字第2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常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及余靜怡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1萬元,而由具保人薛常雲、余靜怡先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查;又被告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依照上述規定,應依法沒入薛常雲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余靜怡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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