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蘇文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為本件請求,而上開約定條
款第2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條款影本1件在卷可憑
,兩造顯然合意就上開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