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廖寶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湖訴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移送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居住於臺中市,至本
院交通時間需時4小時,交通不易,而被告全臺皆有分公司
,爰聲請將本案訴訟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號9樓,為本院管轄區域,有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可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第
一審管轄權,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黃紀錄
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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