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0號上訴人即被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49,81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