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6號原告 曾漢忠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賴皆穎 律師被告 曾銘鋒
曾銘深 林金龍 林宗吉 林素霞 林素華 林素玟 曾芳松 曾信雄 姚景松 蔡謀拱 蔡永昌 曾漢鐘 曾慧華 曾慧蘭 曾鈺婷 曾子晉 徐淑玲 蔡佳臻 曾瑞真 曾玲珉 曾銘秋 曾元惠 姚林秀容 姚志銘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姚志豪 被告 姚鶯鶯 上1人訴訟代理人 王煥中 被告 蔡瑞斌
曾賴阿蔭 (即 曾國揚 之承受訴訟人) 曾煜隆 (即曾國揚之承受訴訟人) 曾慧琦 (即曾國揚之承受訴訟人) 曾慧美 (即曾國揚之承受訴訟人) 曾慧君 (即曾國揚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寬 楊榮宗 楊昌明 楊宏文 黃文宇 黃荔玉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曾賴阿蔭、曾煜隆、曾慧琦、曾慧美及曾慧君為被告曾國揚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提起訴訟,惟被告曾國揚於訴訟進行中之102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賴阿蔭、曾煜隆、曾慧琦、曾慧美及曾慧君,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被告曾國揚死亡後,本件依法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曾賴阿蔭、曾煜隆、曾慧琦、曾慧美及曾慧君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