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五六號
移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男二十二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南監五字第裁七四—S00000000號、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壹點」部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情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吊扣其駕駛執照陸個月。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情形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款、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車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零時三十分許,在臺南市○○○路○段由東往西方向文化中心門口路邊,駕駛停放在該路邊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頭朝西)欲起步時,原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之天候、路況等一切客觀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撞及自該路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騎乘腳踏車自甲○○左後方駛來之 鄭福壽 ,致鄭福壽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並挫傷性之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四肢多處擦傷。詎被告甲○○明知肇事,致鄭福壽受傷,竟未下車處理,逃離現場,經路人記下車號報警,由警循線查獲上情之事實,有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附卷可參,並經異議人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上開車禍肇事逃逸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二三七號)時供明在卷可按,核與被害人鄭福壽於警訊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十六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在卷可佐,復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而本件車禍肇事原因經臺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為「甲○○駕駛小客車,起駛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鄭福壽無肇事因素」,有臺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南鑑字第九一一六六二號鑑定意見書一份附卷可憑,足見異議人確有起駛未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之事實甚明。又被害人鄭福壽係因本件車禍致受有前揭傷害乙節,亦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徵,則異議人有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即堪認定。另本件車禍所生之上開肇事逃逸公共危險刑事案件,亦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異議人甲○○犯罪後深表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已不再追究,且被告無前科紀錄,爰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而予以緩起訴二年確定等情,亦有該署檢察官前揭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二三七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足憑。從而可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有駕駛自小客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事實,亦堪認定。
四、本件異議人於右述時、地,駕駛汽車爭道行駛,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既可認定,則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據此引用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款、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而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於法本無不合,惟異議人因上開情形而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自無庸再予記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參照),惟移送機關誤另予記異議人違規點數一點,容有未洽,故應由本院將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撤銷,另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適法。另移送機關就其餘部分引用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異議人吊銷駕駛執照,於法並無不當,異議人就其餘部分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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