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