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