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胡方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