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6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6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
原告技通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原告耐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三人即參加人,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以「萬用遙控器自動尋碼鎖定之方法及電路」之主要特徵為:一中央處理器,其中資料記憶器可記錄所有廠牌各種產品之搜尋頻率值,程序表記憶器可記錄特定廠牌產品所應具備之按鍵功能,並能提供各按鍵對應功能之排列矩陣資料,計算元件具累加計算功能,時間控制裝置可控制等待鎖定間隔,而尋找中斷控制裝置可在頻率相符時中斷搜尋動作,並加以鎖定者;藉電源產生器所提供各種電壓值,及振盪產生器所提供之時間計數脈波,使中央處理器能在遙控器對準電器產品並按下設定鍵時開始全自動快速搜尋,搜尋時將由資料記憶器內取出各種產品各廠牌之頻率資料,並變換成發射訊號,由指示燈驅動及發射輸出裝置發射至電器產品上,當電器產品有開關電源之反應時,即表示頻率相符而中斷搜尋動作,反之,則藉計算元件之累計而繼續取出下一件資料發出對應頻率訊號,而搜尋到正確頻率時,可按下任意按鍵鎖定,或在欲控制之電器產品電源上加裝一反射器,使其反射一電磁波來控制遙控器自動鎖定,完成鎖定之後可由程序表記憶器取出該特定廠牌產品所應具備之按鍵功能矩陣,而完成對各按鍵之功能設定等情,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九○三一九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案)。嗣經原告等以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檢具申請在先之第00000000號「綜合型紅外線遙控器」新型專利說明書及西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及二月出版之第一九七期、第一九八期及第一九九期電子情報雜誌影本,對之提出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智專(八)○四○二四字第一一四○七二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告及被告陳述意見,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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