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更(二)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及同年十一月十七日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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