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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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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