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鄧秋妹 即坤益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被告 呂發起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駿敏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里○○○路○○○號三樓,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足憑,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簡慧娟~B法官張震武~B法官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