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江金財 被告 阮美绣
陳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30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