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潘春吉
鄭碧金 潘俊宏 潘俊昇 潘淑芬 潘思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告 蘇尹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6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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