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蘭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296號、109年度偵字第13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蘭勛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上午某時許」更正為「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上午10時前某時許」、第5行補充「以每帳戶每月新臺幣12,000元之對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將其所有之上開郵局、 高雄 銀行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取如補充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重處斷。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熟識之人,而幫助詐騙集團詐取如補充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匯款,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亦影響社會安定,增加告訴人3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致使檢警難以查緝真正詐騙集團身分,助長犯罪歪風,且致告訴人3人受騙損失金錢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45,192元,危害非微;再衡以被告非實際獲取詐得款項之人,已與告訴人 賴宥慈 和解,並取得告訴人賴宥慈原諒,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部分:
(一)查如補充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前揭匯入被告提供帳戶內之款項共145,192元,雖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可認為詐欺集團成員有取得犯罪所得,惟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而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事實,故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二)被告雖供稱:每帳戶每月12,000元之代價出租前揭2帳戶等語在卷,惟遍查全卷亦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提供前揭2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致獲得犯罪利益之情形,故本院自無從為此部分犯罪所得沒收宣告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被告曾交付上開2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予詐欺集團而供其作為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及持有保管,原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或第4項之規定沒收該等物品或向被告追徵其價額。惟上開2帳戶於案發後,已由警方向金融機構通報為警示帳戶,已如前述,而依「金融機構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之規定,金融帳戶一旦遭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之存款餘額即遭圈存或止扣;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存款帳戶一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是被告交予詐欺正犯之存摺、金融卡即使未能扣案,亦已失去所有交易功能。如宣告沒收,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並無任何助益,是本院認為已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296號
第13297號被告黃蘭勛(年籍詳卷)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蘭勛可預見將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陌生之人,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上午某時許,配合某真實身份不詳、
LINE暱稱「 許佳萱 」、「 黃建平 主管」之人之要求,先將其開設之高雄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銀行8288號帳戶)及其子錢○俊之中華郵政公司楠梓右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右昌郵局5424號帳戶,由黃蘭勛持有保管)金融卡密碼變更為778899,並在位於高雄○○○區○○路之某全家便利商店門巿,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寄予對方。該身分不詳之人取得前開帳戶後,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誆騙如附表所示賴宥慈等3人,使賴宥慈等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嗣賴宥慈等人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賴宥慈、 洪晨捷宋志豪 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蘭勛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將上開金融帳戶寄予他人,惟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透過網路找工作,對方說要租用我的帳戶去註冊體育競猜帳號供會員下注,每一個帳戶可月領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我有上網確認過這家公司,對方說會找合法律師來與我簽約,之後也會把帳戶還給我,所以我才把我自己和小孩的帳戶寄給對方,沒想到被對方騙了等語。經查:
(一)告訴人賴宥慈、洪晨捷、宋志豪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告訴人之網路匯款記錄及高雄銀行8288號帳戶、右昌郵局5424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上開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於收取被害人匯款之事實甚明。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詐騙集團以各類欺罔手段誘騙被害人匯款至人頭金融帳戶之犯罪行為甚為猖獗,且廣為媒體報導,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金融帳戶供己使用,目的極可能係為將該帳戶供作非法使用,應可預見,被告擔任教師,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無法諉為不知。況細觀卷附被告與LINE暱稱「黃建平主管」之人之對話內容,被告對於須交付金融帳戶予對方乙事,不斷向對方表示:「給帳戶不會做違法事情吧」、「抱歉現在騙子太多」、「可以不寄嗎?因為自己卡片不在身邊怕怕的」、「好怪喔還是怕怕的」、「因為給您我還是不放心」等語;於本署偵查中另陳稱:「...我就拿不使用的帳戶給對方」、「(問:不使用的帳戶是避免風險?)是,所以我有使用的帳戶沒有給對方」等語,適足證被告寄出帳戶之前,對帳戶極可能被利用成為與詐騙有關之犯罪工具乙事,已有預見,然被告仍率爾將上開金融帳戶交予陌生之人,顯然對該帳戶縱遭不法使用,亦予以容認,其主觀有幫助詐騙集團利用上開帳戶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檢察官呂建興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集團詐騙方式│遭詐騙集團│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受款帳戶│││││詐騙之時間││新臺幣/元││││││││)││├──┼───┼────────┼─────┼────┼─────┼──────┤│1│賴宥慈│佯裝係「freshO2│109年9月2│109年9月│65,091(含│高雄銀行8288││││」購物網站、玉山│日19時7分│2日20時9│手續費14元│號帳戶││││銀行工作人員,陸│許│分許│)│││││續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誆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告訴人││││││││誤設定為經銷商,││││││││導致金管會監管告││││││││訴人之帳戶並將從││││││││中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2│洪晨捷│佯裝係「486」購│109年9月2│109年9月│25,065(含│高雄銀行8288││││物網站、富邦銀行│日19時12分│2日20時│手續費15元│號帳戶││││工作人員,陸續撥│許│24分許│)│││││打電話向告訴人誆││││││││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告訴人誤設││├─────┼──────┤│││定為經銷商,導致│││5,051│高雄銀行8288││││產生1萬3,000餘元││││號帳戶││││之稅金,須配合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避免扣款││││││││云云。│││││├──┼───┼────────┼─────┼────┼─────┼──────┤│3│宋志豪│佯裝係「小三美日│109年9月2│109年9月│49,985│右昌郵局5424││││」購物網站、中國│日21時5分│2日22時││號帳戶││││信託銀行工作人員│許│13分許││││││,陸續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誆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告││││││││訴人誤設定為經銷││││││││商,導致產生30筆││││││││訂單共計約1萬││││││││2,600元,須配合││││││││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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