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87號原告 陳柏廷 被告 蔡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5A套房」,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建物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賠償相當租金,與前開遷讓房屋之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洵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而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將木地板回復原狀。又原告具狀陳報前開建物與「臺中市○區○○街○○號」建物為同一建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25元(即前開日新街建物課稅現值41萬1100元+回復原狀所需金額8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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