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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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5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46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政
蔡宗憲張峯豪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玉芬 律師被告 范揚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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