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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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柏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40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