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37號原告 潘佳芬
林子翔 葉姿蓉 被告 周明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