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馬簡字第129號
原   告  楊淑慧
       楊世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世君
被   告  吳法頤
       吳甫適
       吳玉伯
       吳玉閣
       吳珊妮
       吳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八十三年一
月二十七日登記,擔保債務人楊○○對權利人 吳寶山 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爭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楊○○即原
告之父所有,楊○○於民國83年間欲向訴外人吳寶山即被告
之父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提供系爭土地作為擔保
,於83年1月27日設定存續期間自83年1月25日至83年4月
24日,清償期為83年4月24日,擔保債權總金額50萬元之抵
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吳寶山,惟於存續期間內,
楊○○並未向吳寶山借款,是楊○○與吳寶山應無債權債務
關係,而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則
系爭抵押債權並未發生,系爭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
權登記,亦屬無效。
㈡然債務人楊○○已於105年6月16日死亡,原告為楊○○之
繼承人,而抵押權人吳寶山亦於106年6月21日死亡,被告
等6人為吳寶山之法定繼承人。又因塗銷抵押權為處分行為
,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被告等應先為繼承登記,始得處
分其物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據其提出之書狀表示:原
告父親在88年向我們父親借款20萬元,但後來因為罹逾時效
,判我們的父親敗訴,故法院應有權發文讓其塗銷;且此筆
債權我們並無繼承,應也無權代為塗銷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
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
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抵押人得請求塗銷之。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登
記謄本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其雖提出答辯狀,然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僅說明88年的債權罹逾時效,且我們沒有繼承此筆債權,其
他並無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應
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準此,楊○○與吳寶山間之系爭
抵押債權法律關係並不存在。又楊○○、吳寶山確已死亡,
原告與被告分別為楊○○、吳寶山之繼承人,亦有楊○○、
吳寶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而被告等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109年1月13日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57頁)。從而
,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辦理
繼承登記後,塗銷該抵押權登記,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設定之系爭
抵押權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茹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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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標示│權利範圍│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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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澎湖縣○○鄉○○○段○○○○號土地│乙○○、甲○○各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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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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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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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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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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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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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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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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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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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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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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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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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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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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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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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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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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