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4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周志遠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金等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及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