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4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周志遠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金等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及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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