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5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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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5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高義欽
被 告 洪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玖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