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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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七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變造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變造之身分證一
紙扣案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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