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