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首行加註「甲○○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
八年三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
於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等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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