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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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四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嘉分行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
目前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854元││├────────┼────────────┼──────────────────┤│送達郵票費用│263元│實收1170元,退郵907元│││││├────────┼────────────┼──────────────────┤│公示送達裁判費│45元││├────────┼────────────┼──────────────────┤│本件送達郵費│68元│34元,二份│├────────┼────────────┼──────────────────┤│合計│3123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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