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69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九二二九號
債權人台南縣新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周炯煜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