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三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叁佰柒拾元│聲請人原繳入雙掛││││號郵票三十四元二││││十二份,嗣退郵十││││一份又四元。│├─────────────┼───────────┼────────┤│總計│壹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