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各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新台幣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本案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