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 林壽全
林壽堅 林壽南 林壽山 林麗雀 林麗雲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壽彭 被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劉來通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文輝
呂芳旻 被告 林明宏 (即 林壽星 之繼承人)
林明芬 (即林壽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