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養欣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養欣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施養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009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業據共犯 邱勤元 、江昆達、 邱紹瑋 等、被害人 陳宿賢 等供述明確,復有監聽譯文等卷證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項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餘共犯之供述與被告所述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另被告於短短2個月內,涉犯多起詐欺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權衡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
6年12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107年
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另於107年
5月16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查,本案已於107年4月18日宣判,本院認被告確有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既遂罪(共1罪),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既遂罪(共
2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罪),而各處有期徒刑2年、1年11月、1年
9月、1年1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刑度非輕,參諸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且因被告已於107年5月7日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是仍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羅子俞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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