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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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勻熏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琇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琇茵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5,076元〔計算式:745.84㎡(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9,565元/㎡(公告現值)×45/100(上訴人持分)=9,922,8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費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