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簡瑜蓓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聲請費。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據聲請人陳報其名下財產總金額(即可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110元【計算式:1,109,181元+430,929元=1,540,110元,即新臺幣部分1,109,181元、美金部分14,587元,聲請當日美金賣出匯率為1:29.542,換算新臺幣為430,9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典樺附表:
㈠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㈢聲請人對其他債權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
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㈣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㈤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
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㈥請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第一項至第七項最新存摺影本(含內頁
),另釋明第八項現金來源,該現金現放置於何處?並請提出證據證明之;財產狀況說明書第九項至第十一項保單之影本,並說明該保單價值如何計算?及第十二項薪資之證明(如薪資單或其他匯款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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