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蔡明
蔡明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雄 等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496、499、500、503、504、508、513、622、623地號、豐田段678地號、昭永段151、
15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蔡明雄、 蔡明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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