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黃清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黃**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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