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 蔣金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葉秀琴 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莊何江